2007年5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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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死亡被判赔款
曹书瑜 黄嵩

  本报讯  昨天,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因施工阻断乡村小路,又未在工地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致一夜行老太不慎坠河身亡,施工方中铁四局集团公司被判定赔偿8788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平湖市67岁的谢爱宝老人,于2005年12月22日下午从女儿家回家,可家人等了她一整晚都没有等到老人回到家里。次日其子女向警方报了案,并多方寻找未果。后来,在中铁四局集团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连接线工程工地附近的一条河里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为谢爱宝,经公安法医鉴定为意外溺水死亡。
  谢爱宝老人在回家途中因为迷路,曾向附近居民问过路,那里原为民间经常通行的乡间小道,因中铁四局集团公司建造立交桥而被阻断,老人因此摸不清回家的路。施工方也未在该小道进入工地的入口处设置警示或指示标志。
  法院认为,施工工地原为谢爱宝等附近村民的生活区域,原通过工地的乡间小道因施工而被阻断,对附近村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中铁四局集团公司未按规定在工地的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指示标志,导致谢爱宝行走至此时迷失了方向,因此,本案中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谢爱宝是因其他原因溺水死亡的情况下,可以推断出她是因迷路而导致溺水死亡。中铁四局集团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指示标志的行为与谢爱宝因迷路溺水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该立交桥施工时间已较长,作为当地村民,谢爱宝应该知道此处正在施工,理应绕道而行,但她仍在黑暗中穿越尚未建成的工地,不小心失足溺水身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